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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结一起私分国有资产和单位受贿案
作者:赵蒋 傅丕毅   发布时间:2003-12-03 16:42:41


    公路运管所、稽征所所长和党委书记竟将国有资产当作“福利”发给职工,最后负责人锒铛入狱,公路运管所因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处以罚金。日前,浙江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私分国有资产和单位受贿案。

    浦江县公路运管所、稽征所在1993年以职工集资款的名义,利用单位自有资产,投资成立了鸿达公司,公路运管所、稽征所党委书记陈炳元任法人代表。

    据法院介绍,1993年3月至1997年10月,鸿达公司以支付职工集资款利息的名义,每月向运管所、稽征所职工发放奖金。后在审计局干预下,鸿达公司停止向职工发放利息,公路运管所、稽征所所长赵冬庭和党委书记陈炳元便商量改以分红的名义发钱,将公司利润70多万元发给职工。2002年2月至5月间,陈炳元又将鸿达公司45870元收益款分给全体职工。

    法院另外查明,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浦江县两家运输企业为感谢运管所的帮助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照顾,先后5次送给运管所人民币共计244500元,经赵冬庭同意,该所予以收受。事后这些款项并未入账,而是直接分给全体职工或以运管所名义为单位职工进行家庭财产保险。

    赵冬庭和陈炳元参与私分的国有资产总计达73万多元,运管所单位受贿共计人民币25万多元。案发后,私分款已全部退出并由检察机关扣押,单位受贿的非法所得由检察机关收缴并上交国库。

    浦江县公路运管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20万元;赵冬庭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炳元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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