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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极速网吧放火案受害人亲属索赔被驳
作者:闫肃   发布时间:2003-12-04 10:25:42


    12月3日,20名蓝极速网吧放火案受害人亲属,起诉网吧经营者郑文京、张敏敏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

    原告胡忠松等人诉称,2002年6月16日凌晨,他们的孩子在郑文京和张敏敏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上网时被烧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文京、张敏敏作为网吧的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要求。而两人提供的服务根本无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导致惨案发生。因此,原告认为郑文京和张敏敏应当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的40%责任。20名原告的索赔金额从72368元到102128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忠松等人就同一事实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再次对郑文京和张敏敏提出侵权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胡忠松等人称其在其他案件审理中只按照相关费用的60%提出诉讼请求,但与其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且其他案件审理时已经对胡忠松等人提出的合理费用予以了赔偿。故对于胡忠松等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胡忠松等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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