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按月还贷不履行 被判提前全还清
作者:傅全利 汤纬   发布时间:2003-12-05 11:22:27


    孙先生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楼房,可在偿还过程中却数次拖欠贷款。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依法判决孙先生提前全部清偿向银行的贷款二十三万余元。

    2000年4月19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顺义支行(以下简称顺义支行)与孙先生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银行向孙先生提供个人住房借款3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65‰,孙先生采用月均等额还款方式。如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要求孙先生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实际情况是,孙先生在履行合同中,数次出现未按时还款的情况,自2003年8月以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银行起诉要求孙先生提前清偿借款及利息230910.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在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