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欠款,李自刊、张福寿和董治军竟用铁丝将他人双腿绑住,非法拘禁20余天。最终导致受害人肌肉坏死,小腿中下段截肢。日前,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并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37896元。
受害人张英士系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人。1995年3至6月,张英伙同李会中以开矿为名,先后从李自刊、张福寿手中诈骗现金110余万元挥霍。两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一年的慎密侦查,于1996年10月将张英士和李会中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将两人取保候审。为了讨回被骗的现金,1996年11月28日,李自刊将张英士强行拘禁到其亲戚董治军家中。为防止张英士逃跑,董治军等人用铁丝将张英士双腿从脚脖处捆住,扔在一间四处透风的破房中,长达20余天,时值天寒地冻,再加上血液循环不畅,很快张英士的双腿肌肉开始腐烂坏死。见此情景,李自刊又将张英士送到张福寿的老家。后来,因张英士伤情恶化,李自刊和张福寿不得不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因捆绑时间太长,再加上受冻,张英士的双腿肌肉已完全坏死,双下肢自小腿中下段必须截肢,其伤残程度已达三级。双脚被截后,张英士因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6月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自刊、张福寿和董治军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害人也有严重过错,可相应减轻三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