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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情妇遭遗弃 堕胎后自杀受重伤
作者:黄明球 童力 发布时间:2003-12-23 10:36:54
早已结婚的艾军,却和19岁的女孩英英同居,在导致女孩怀孕并堕胎后,却对此置之不理。最终,绝望的英英在撞车自杀时受伤。11月29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依法判处被告艾军承担原告英英医疗费的40%,共计20977.82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一万元。
家住江西鹰潭市环城路现年25岁的艾军是一位有妇之夫,于2002年8月在鹰潭一舞厅结识了19岁女孩英英(化名),同年10月开始,艾军与英英在鹰潭市租房同居,不久英英怀孕了,为防止事发,她只得将胎儿堕掉。2003年3月11日,英英在朋友的陪同下找到了艾军,商谈双方的关系如何处理,但因分歧太大,最终不欢而散。当天晚上,英英和朋友找到艾军和其妻子,谈话中英英情绪激动,并两次想撞车自杀,均被其朋友拉住,而艾军夫妻对此却未进行劝阻及保护,并离开现场回家。不久,英英在第三次自杀撞车时受伤,并致特重型颅脑损伤。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艾军身为有妇之夫,却与原告英英同居并造成其怀孕,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在原告欲撞车自杀时,艾军夫妻袖手旁观,未尽救助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原告撞车受伤被告艾军应负一定的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有正确判断和辨别撞车会有怎样的后果的能力,因此对自已的受伤负主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被告艾军承担原告医疗费的40%,共计20977.82元,原告英英自行承担60%,共计31466.72元,艾军赔偿英英精神损害费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艾军不服,上诉到鹰潭市中级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艾军对被上诉人英英撞车事件有因果关系,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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