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曙光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
吴曙光自1991年始便在四川从事销售工作,1993年担任华光公司成都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主要职责为开拓市场,销售货物,回收货款。该办事处设立一个账户,由吴曙光个人掌管公章、支票等财务手续,无财务账目,仅由被告个人记录收支情况。自1994年始至2000年,吴曙光因不满公司的分配及奖励政策,为满足个人私欲,利用华光公司对各办事处业务及合同管理较松的情况,伙同成都办事处工作人员高晖、穆得宝等人,采取差价合同、虚添设备、单方合同及伪造协议等手段,侵占本公司公款共计667.45222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追回赃款232.52756万元,并扣押吴曙光270万股青城股份股票及房产等。另据调查,在此期间,吴曙光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部分现金及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曙光身为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予处罚。鉴于吴曙光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