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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入传销 绑架被判十二年
作者:阮锦平 发布时间:2003-12-26 14:42:09
2003年12月26日上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他人加入传销不成而勒索钱财的绑架罪犯朱淼,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淼,为迫使俞某加入传销组织,于2003年8月24日,伙同他人将俞某锁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一房屋内。因俞某仍不愿加入其传销组织,几人便对俞某拳打脚踢,并胁迫其通知家人汇款人民币3万元赎人,否则砍断其手脚。俞某的父母接电后被迫汇款。朱淼等人收取赎款人民币2.24万元后,才将俞某释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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