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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四省绑架学生终落法网
作者:刘春华 曹炜   发布时间:2004-01-03 09:08:43


    日前,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横跨四省绑架多名中学生的马传龙、张明德,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元。

    马传龙、张明德刑满释放后,经常出入于网吧之中。马传龙在网上不时看到有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用银行卡取钱的报道,于是就向张明德提出绑架人质,勒索钱财。

    2002年11月的一天,两人商量准备先从绑架学生下手。为此,他们先后在新华书店购买了地图,分析了苏、鲁、豫、皖四个省份相关地区的生活标准,确定了落脚、绑架地点,然后在安徽肖县城南开发区某中学附近租赁了一处房屋,又买了一辆摩托车、钉了一个大木箱,为绑架人质作好了充分准备。

    2002年12月25日晚,两人在山东省嘉祥县某中学门口附近,绑架该校14岁的学生岳某至山东省巨野县城关镇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并将其打致轻伤。在看押期间,他们以岳某为人质要求其家人按提供的帐号向银行存入人民币38000元。2003年2月18日晚,两人又在江苏省铜山县某中学附近,绑架该校14岁的学生薛某,并将其带到事先租赁的房屋内看押、殴打,逼迫薛某家人先后汇来50000元。随后,马传龙在不同的地点分六次将钱取走,然后用赃款买了一辆面包车、一部手机,准备继续犯罪。2003年3月21日,两人在山东省郓城县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自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两人先后四次在河南虞城县、安徽省砀山县、山东省嘉祥县和江苏省铜山县绑架未成年人四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传龙、张明德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多次绑架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二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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