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淇县粮食局原局长徐东林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保庆死刑,牛红江、侯刚无期徒刑,张宝海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非法拘谨罪判处郝相生有期徒刑十五年,杜海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处六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六百元。
2002年冬,郝相生因与淇县粮食局专用面粉厂债务问题,到辉县市欲找人帮其要帐。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杜海新和高保庆。随后,几人便开始商谈到淇县要帐的事。郝相生许诺要回帐后给20%报酬。之后,郝相生又邀约了牛红江和出租车司机侯刚,几人一同到淇县踩点,辨认淇县粮食局局长徐东林及其住处,并约好由高保庆负责扣人,郝相生负责找人看押。2003年1月17日,高保庆、牛红江、侯刚、张宝海四人驾驶侯刚的面包车来到淇县。晚8点,他们将下班回家的徐东林强拉到车上,随即返回辉县市。途中,徐东林被高保庆用毛巾捂住口鼻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保庆、牛红江、侯刚、张宝海为给他人索取债务,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徐东林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郝相生雇佣他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索取债务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杜海新从中介绍为他人索取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