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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隐匿会计凭证及帐薄案宣判
作者:张胜利 马伟利   发布时间:2004-01-06 13:38:18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但河南郑州永明制药公司董事长王明亮,却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予以隐匿。2004年1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判处王明亮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现年42岁的王明亮系河南省巩义市人。1994年6月至2000年,王明亮任郑州永明制药有限公司(原称郑州化学制药厂永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1994年6月至1998年10月,永明公司以购买设备、材料缺乏资金为由,先后多次向原河南省金育试验银行(后改为郑州市商业银行红旗路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2000余万元没有偿还。1999年8月份,永明公司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间,为了躲避稽查,王明亮让公司员工田某将财务室内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资料交给自己,运走藏匿。2001年12月31日,王明亮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公安人员为了查清永明公司贷款去向,多次对王明亮进行讯问,但他仍拒不交代公司会计资料的下落,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查证落实该公司贷款去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明亮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应予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第53条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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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是指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的构成要件有四条: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侵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2.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3.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仍故意予以隐匿。4.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行为的实施主体。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明亮的行为就表现在其客观上表现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情节严重,主观上存在故意,侵害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法院依法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62条 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第1款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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