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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内放火 险酿惨剧判刑
作者:张秀金   发布时间:2004-01-06 15:44:28


    因对他人不满,竟将人家停放在加油站内的摩托车点燃,险些酿成大祸。2003年12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和春福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9月23日凌晨,和春福酒后来到辉县市胡桥乡政府对面一美容厅,要求已关门休息的美容厅业主宋某开门,遭到宋某的拒绝,和春福心生恼怒,将宋某停放在美容厅隔壁一加油站内的摩托车点燃,逃离现场。宋某等人迅速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法庭审理后认为,和春福为报复他人竟采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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