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隐瞒孩子年龄,介绍其外出做工,结果孩子染病身亡,父母将雇主告上了法庭。日前,在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雇主王大强自愿赔偿该童工父母人民币6000元。
2001年5月,王大强雇用徐兰、崔花之女(实际年龄15岁)徐小兰在其经营的迎宾酒家从事服务工作。二人向王大强隐瞒了其女儿的真实年龄,王大强也未进行核查。2002年1月14日,徐小兰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同年1月16日经治疗无效死亡。在徐兰、崔花就赔偿问题与王大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王大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各种损失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强雇用未年满十六周岁的徐小兰为其工作,且未按有关规定对徐小兰的年龄进行核查,属于使用童工的行为。徐小兰受雇于被告达六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因病死亡,死亡时仍不满十六周岁。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被告王大强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徐小兰的死亡原因与其从事的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并无因果关系,且二原告明知其女未满十六周岁而仍允许其做童工,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