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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纠纷逼死人 故意杀人判无期
作者:毛彦功   发布时间:2004-01-20 08:40:49


    2003年12月2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肆意凌辱并殴打他人致人跳湖死亡案做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志厚、燕红卫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张志厚、燕红卫分别为23岁、24岁,张华年仅19岁,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三人均在外打工。2003年3月24日晚,张志厚回到其与女友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李家窑租住处时,在门外听到有一男孩在屋内说话,遂打电话给蔡某,让其通知张华等人过来。蔡某与张华、燕红卫等人应约赶到,开门后见到贺二军与王某一同躺在床上,三被告人即对贺二军实施殴打。由于房东的阻止,三人又将贺二军胁迫至三门峡市开发区人工湖大堤处,逼其脱光衣服,跪在地上,用树枝轮番抽打,贺二军起身逃跑,三人在后紧追不舍,无奈他被迫跳入人工湖大堤南侧污水湖内,最终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厚因恋爱纠纷,纠集燕红卫、张华等人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厚、燕红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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