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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银行行长因违法放贷等被判20年
作者:张肄文 纪萱   发布时间:2004-01-20 14:17:06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法院18日对汕头市商业银行原天融支行行长巫丹磐、信贷员李庭发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巫丹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巫丹磐、李庭发身为金融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疯狂侵占国家资金和财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两人于1996年2月至3月期间,先后经林某、张某介绍,将客户存入该行账外经营的4笔存款分别以“贴息存款”形式存入其他金融单位,非法获得“贴息”及利息372.1625万元,巫丹磐侵占了其中118.48万元,用于购买3处自用房产。李庭发侵占单位财产40.68万元,已被其挥霍花光,二人所犯事实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巫丹磐、李庭发在任期间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经巫丹磐借给企业使用。巫丹磐于1996年11月私刻“汕头市金园区化工物资贸易部”印章,以法人代表“陈立晁”(查无此人)的名义,在天融支行开立贸易部账户,并指使李庭发、潘某于1997年5月至1999年7月期间,以自批自贷形式,挪用资金10616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私自挪用资金1085万元借给企业使用,至今仍有173.7万元无法追回。李庭发也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他们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巫丹磐伙同李庭发在1996年11月至1999年2月期间,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在没有任何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4笔,计人民币3126万元。李庭发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3笔,计人民币3100万元。两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共造成约10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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