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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楼梯禁通行 法院判决速拆除
作者: 蔡晓磊 王友辉   发布时间:2004-01-29 10:35:44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吴某限期拆除设在公用楼梯口处的铁栅栏。

    1999年12月,无棣县大洋集团与姚某、吴某分别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契约。姚某、吴某承租了该集团14层单元楼各一套(包括一、二层)期限为50年。2003年5月,大洋集团在与二被告通行同一楼梯的三楼成立了盛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楼梯是通向盛发贸易公司的唯一通道。但大洋公司派人在三楼装修时,两被告却出来阻挠,并在一楼楼道口安装了铁栅栏。

    经查,被告吴某、姚某于1999年三月均与大洋集团基建小组签定了楼房出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吴某、姚某在进行楼房内外装修时,需征得对方同意。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居住在同一座楼房,且均于该楼房的同一楼梯通行,原告享有在此公用建筑物公用通道内无障碍通行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排除妨碍(拆除一楼的铁栅栏门),保持楼道畅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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