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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池地区行署专员隐瞒矿难被判刑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黄星航 通讯员 费文彬 黄 建   发布时间:2004-02-20 08:49:56


    2月1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池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晏之华作出一审判决,以晏之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广西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时任原河池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晏之华,在2001年7月27日获知“南丹7·17”事故发生后,既未做深入了解,也没有对事故进行认真组织调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南丹县县委、县政府原主要领导的虚假汇报偏听偏信,对已发现的重大嫌疑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疏忽大意。由于晏之华一系列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上级机关不能及时掌握事故的真实情况,因而延误了对“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处理,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晏之华在法庭审理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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