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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名拆迁工作人员被泼硫酸案宣判
作者:高志海 王小浒   发布时间:2004-02-20 11:14:32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向拆迁工作人员泼洒硫酸的案件,维持了一审崇文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秋雨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伤所致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的判决。

    据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一些居民的房屋为适应城市建设总体规化需求,要陆续进行拆迁。而其中个别拆迁户,为了达到多“赚”的目的,在补偿时总与政府拆迁部门讨价还价,自己的条件未得到满足,便以“不搬”为要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

    北京市某车辆段退休职工杨秋雨因原住房拆迁,与拆迁单位签定协议后迁出,但由于对拆迁安置不满,其又自行搬回原住房。2003年6月20日10时许,当拆迁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对其进行动迁工作时,杨秋雨竟然向工作人员泼洒硫酸、抛掷硫酸瓶,致使刘某等七人身体多处被硫酸烧伤。经鉴定,刘某等4人轻伤偏重,另外3人分别为轻伤或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2日判决后,杨秋雨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秋雨对拆迁安置不满,但不循正当途径解决,竟泼洒硫酸致多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行为使原审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合理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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