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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一审有果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田钢 杨文斌 通讯员 丰晓东   发布时间:2004-02-23 08:33:15


    近日,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02年发生在丰镇市的“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丰镇市第二中学原校长樊启有期徒刑三年,原总务处主任戈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9日,被告人樊启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再补一节课。在补课前,该校一名教师向被告人樊启提出教学楼楼道内照明灯已损坏,不能照明,但未引起被告人樊启重视,仍忙于接待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补课结束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楼道内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21名学生被挤窒息死亡,47名学生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启身为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在得知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情况后,没有及时安排检查、维修,在学生放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对造成学生重大伤亡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戈育身为该校总务主任,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对学校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责任。虽然在案发时其出差在外,但此前学校楼道、楼梯内照明灯已经损坏,未能尽职尽责,亦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樊启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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