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696”计划非法传销团伙成员进行判决。判处被告内蒙古无业人员龚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河南省信阳地区交电公司原科长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无业人员阎某、刘某、张某以及陈某某有期徒刑各两年,罚金人民币各十万元。
1999年初,龚某向其余五名被告人传授了“696”计划经营模式。即以为陕西咸阳永生保健品厂融资、招聘业务员为名,每人交纳人民币696元即可获得业务员资格。以后每月交纳人民币296元购买1份该厂的产品,可按月领到工资,每月递增人民币200元,一年后即可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业务员可以根据发展下线业务员的多少获得数额不等的高额累计奖金,多交多得。随后,阎某、陈某某、刘某、张某及陈某于1999年3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城市宾馆等地,虚设陕西咸阳永生保健品厂北京筹备处,采用上述方法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龚某向五名被告人提供陕西咸阳永生保健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合同书、收据、公章和财务章等材料并收取传销所得,其余被告人亦分得部分传销所得。六被告人非法传销经营金额达人民币390余万元,造成损失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明令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后,仍以发展业务员缴纳资格费及认购商品、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