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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两地“天上人间”之争尘埃落定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4-03-04 09:32:25


    3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注册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一审判令被告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公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长青泰餐饮娱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介绍,由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上人间”卡拉OK夜总会是上海市一家颇有名气的娱乐场所。每当华灯初上,楼顶上的巨型霓虹灯闪烁着“天上人间”四个大字,显得十分耀眼。然而,就是这一金字招牌,引发了一场诉讼官司。

    原告北京长青泰餐饮娱乐公司的前身长泰歌舞厅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PASSION”与“天上人间”中英文组合注册商标,服务项目为夜总会、娱乐、迪斯科舞厅和卡拉OK。1999年9月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成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天上人间”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营业范围也与原告完全相同;且在经营场所外部的正面墙体和6根廊柱上、内部的价格单、电脑点歌系统以及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天上人间”服务标识,其行为是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天上人间”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根据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被告从事的是与原告相同的卡拉OK服务。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及营业活动中突出使用的“天上人间”,与原告注册商标字形、读音和含义完全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将同行业中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并予以登记使用,也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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