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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宁一审被判赔偿曲乐恒263万元
作者:李铮   发布时间:2004-03-08 18:30:28


    沈阳市东陵区法院8日上午对前辽宁足球队队员曲乐恒诉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63万元。目前,双方均表示要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判决结果。

    2003年10月24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就曲乐恒状告张玉宁人身伤害以及赔偿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是并没有当庭宣判。当时双方都同意进一步调解,但调解效果不佳。曲家认为,张家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3万余元。而张家对于这个数额表示不能接受,所以调解并没有最后结果。

    由于曲乐恒要求张家支付急需的治疗费用,东陵区法院当时裁定由张家先期赔偿曲家10万元人民币。

    对于8日的判决结果,出庭的曲乐恒表示要和律师再做进一步的商量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而张玉宁的代理律师也表示,要和当事人协商后再做决定。双方如果对这一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在15日之内有权提出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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