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仓储货物遭火灾 客户获赔千万元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4-03-15 16:09:36


    一场大火将仓库内的进口货物付之一炬,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事后双方为赔偿程序和金额问题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淞肉联厂赔偿辉隆公司经济损失1219余万元,以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003年8月13日,一场大火将上海吴淞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第13、14号仓库烧毁,损失惨重。上海辉隆船务有限公司储放在该仓库内的进口货物也付之一炬,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公安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是违章施工所致。为此,辉隆公司认为,由于吴淞肉联厂管理不当,致使其公司代理货主仓储的进口涤卡丝被烧毁。对此,吴淞肉联厂负有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辉隆公司和吴淞肉联厂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淞肉联厂在储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现仓储物被毁损是因其疏于管理,违章操作所致,作为仓储保管人已构成违约,应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吴淞肉联厂以火灾是案外人违章操作所致为由,要求追加长治商店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因所涉及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同,故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