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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庭审中退庭 法院依事实宣判
作者:张朝云 发布时间:2004-03-17 09:08:13
3月16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时,虽然被告人擅自中途退庭,但最终法院还是依据事实判决其承担责任。
被告李良系龙脑桥镇一生产竹压板的业主。2003年10月,他雇请原告李苹为其编制竹压板。2003年11月14日,李苹在操作破竹机时,右手受伤,经医治伤愈出院,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合计11319.92元。此后,李苹多次要求李良给付医疗费等损失,但遭拒绝。他遂于2004年2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庭审中,李良以自己不是合格被告为由,未经法庭许可便中途退庭。 法庭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李良赔偿李苹医疗费等共计1131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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