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辽足俱乐部球员曲乐恒提出上诉
作者:王贵廷 刘宝权 申 琳   发布时间:2004-03-24 09:05:19


    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曲乐恒昨天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给予明确认定;对未予支持的诉求给予支持:判令被上诉人张玉宁当面道歉,预先支付今后5年的继续治疗费54万余元,支付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2000元,支付性功能障碍手术费8万元。

    2000年4月26日,张玉宁驾驶轿车在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富家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路左侧时撞树,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曲乐恒骨折、截瘫。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大队认定,张玉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部门对损害赔偿一事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共识,曲乐恒将张玉宁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张玉宁赔偿其医疗费、护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73万余元,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2004年3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对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3.5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