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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法院防止一起冒名顶替离婚案
作者:张群力   发布时间:2004-03-25 16:03:25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开庭审查一离婚案当事人身份时,发现被告系他人冒名顶替,果断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了一起假离婚案。原告潘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1000元,拘留15日。

    1985年,原告潘某和被告余某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有4个孩子。2004年3月5日,潘某以性格差异大,感情疏远,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且已分居多年等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潘某与一自称被告余某的中年女性到庭。除潘某出示了并不足以证明该女子身份的户口簿外,未携带其夫妻关系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进一步对该女子进行询问,该女子神色慌张,说话言辞闪烁,由此引起本案承办人警觉。经承办人告知其没有有效婚姻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本案不能作出实质性处理,并指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该女子终于说出实情。她是潘某同学的妻子刘某,因潘某有外遇,欲与余某离婚,而余某又死活不离。因此潘某多次求刘某冒余某之名到法院“离婚”。刘某碍于情面,假冒余某。潘某承认以上事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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