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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雪清扫不及时 跌伤路人判赔偿
作者:高志海 王谦   发布时间:2004-03-26 10:56:00


    医院因未及时清理单位楼前的积雪,造成行路者摔伤,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被判赔偿路人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2003年1月24日,曹女士到某医院结算业务时,因该医院器械科楼前的道路上有残留积雪致使其滑倒,导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曹女士于当日至同年4月7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交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医院为其垫付了1.8万余元医疗费。另外,曹女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复诊又支付了医疗费等共640元。

    2003年9月,曹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没有及时清扫道路上积雪,致使自己滑倒,导致骨折。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各种损失费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与应当负担损失数额相抵,不再相互给付。此外,医院要赔偿曹女士误工、护理和营养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气象档案馆提供的气象公证表明,曹女士到医院结算业务是雪后第三天。医院称其清扫了院内道路积雪,但曹女士提供的照片可见事发现场的道路上存有大面积积雪。同时,曹女士也存在未谨慎行走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曹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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