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入室盗窃百余元 咬伤主人判十年
作者:董武敏 发布时间:2004-03-29 15:35:38
盗窃102元的田成强怎么也没想到,因其在盗窃过程中咬伤受害人,使其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近日,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10月12日凌晨,田成强从临近厨房的阳台翻入济源市百货大楼家属院尹某夫妇房内,进入卧室盗窃现金102元。被尹某夫妇发现后,双方撕扯在一起,情急之下,田成强回头在尹某右手狠咬一口,又往厨房逃窜,最终被赶来的邻居们制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成强入户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右手咬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