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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宣判一起劫持汽车案
作者:晓红 佳木 发布时间:2004-04-02 10:52:52
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劫持汽车案,被告人胡焱犯劫持汽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30岁的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王家坪村农民胡焱,因家务琐事与其祖母发生纠纷。争执中,胡焱持斧头将其祖母的录音机砸坏,并将祖母打伤。事后,胡焱因害怕家人责罚,欲到宜昌市城区亲戚家躲避。途中,他见村民任良平的一辆农用车停靠在此处,遂持斧头将该农用车的车门、玻璃和仪表盘等砸坏(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当晚7时许,胡焱行至宜昌至三斗坪公路18公里处时,手持斧头站在道路中间,将途经该处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拦住,自称是杀人犯,强令驾驶员黄代军将其运送至宜昌市城区,并对车内随行人员进行威胁,并以打电话为由,将几名乘客的三部手机收到自己手中。当该车行驶至宜昌市峡口派出所门前时,黄代军突然停车报警,胡焱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焱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劫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对其予以惩处。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船只这两种运输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同劫持航空器罪相同,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乘员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社会治安秩序。直接对象是正在使用运行中的汽车和船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劫持。“劫持”,是指按自己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方式进行控制。 二、本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劫持中杀人、致人重伤的,应按杀人罪、伤害罪进行并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本罪。后果作为量刑情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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