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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学生餐费 学校主任被判刑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04-04-02 16:49:28


    年近六旬的胡某,原系北京市206中学总务处主任,其在任职期间,多次挪用学生营养餐费供他人使用。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胡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1年9月至2003年6月,胡某在担任北京市206中学总务处主任及协助主任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管理该校学生营养餐费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该校学生营养餐费42万余元借给杨金平(另案处理)个人使用,杨金平将4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经营活动。而在此期间,学校一直没有察觉此事,同时也没有相关人员对帐目进行过审计,导致42万元的学生营养费被挪用。

    2003年6月20日,胡某向海淀区检察院自首,并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并通过向亲属借款及变卖房产的方式将挪用的42万元全部退还给学校。

    庭审中,胡某称其自己因一时糊涂到歌舞厅消费,结果被他人敲诈。而自己并没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挪用公款供敲诈人使用,导致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现在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追悔莫及,同时也对因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痛苦感到歉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42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结合其在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挪用款项,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由于本案涉及到学校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因此引起海淀区有关单位的注意。一些学校的领导近30余人到场旁听。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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