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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侵权 日本公司上海维权
作者:梁宗   发布时间:2004-04-10 11:18:56


    日本小野食品兴业株式会社诉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烟草公司高扬商厦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山东绿润公司和嘉定烟草公司被判令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万元和1000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外国企业将特定化的技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而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原告小野公司于1989年开发一种适用于方便食品保鲜的新加工技术,原告将这一新技术命名为“新含気”调理技术,并以“新含気”这一特定化技术名称和特定的图形标识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核定使用在蔬菜水果色拉、蜜饯果类、炖熟水果等食品的外包装上。2003年6月底,原告发现上海市嘉定烟草公司高扬商厦销售的“绿润甘栗”外包装上除印有“新含气调理食品,领先21世纪的食品加工新技术”字样外,还标有与原告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通过购买“绿润甘栗”并开具发票,取得证据后,将绿润公司和高扬商厦告到法院。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新含気”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食品报》上赔礼道歉。

    因高扬商厦是嘉定烟草公司下属无营运资金的内资分公司,上海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后,追加嘉定烟草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绿润公司辩解,“绿润甘栗”包装袋上所使用的“新含气”字样及图形标识在对外销售时均已作了封贴处理。且2002年12月起不再使用这种外包装。2003年6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后,已与原告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原告也曾表示对绿润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谅解,绿润公司自2003年6月起已停止使用原告商标,故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高扬商厦则以所购“绿润甘栗”具有合法来源,并不知系侵权商品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绿润公司在“绿润甘栗”的外包装上将印有与原告同类商品相近似的文字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绿润公司在明知该包装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情况下,应予以销毁。即使需要使用这种包装,也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侵权商标标识不存在暴露在外的可能。否则,绿润公司应承担未采取合理措施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于绿润公司在本案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外销售的所有使用侵权外包装的产品均“已作过封贴处理”的事实。同时,绿润公司所采取的封贴处理,也不足以消除侵权文字或图标有暴露在外的可能。且在实际销售中,原告已购买了封贴物脱落侵权商品。因此,绿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嘉定烟草公司的下属部门明知“绿润甘栗”的外包装封贴有侵权商标,却依然对外销售了封贴物脱落的侵权商品,故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三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故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对赔偿金额酌情确定。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商誉受损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在《中国食品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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