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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夫妻经理侵吞公款上千万同被判
作者:高志海 韩吉祥   发布时间:2004-04-12 16:41:42


原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总经理肖梦全,及其妻子原卢沟桥乡党支部书记刘凤生经济犯罪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并罚,判处刘凤生十九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40万元财产,在案扣押的94万余元,其中59万余元发还北京世地贸易中心,余款连同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肖梦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钱款发还丰台区卢沟桥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肖梦全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于1992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向该公司所属海口卢沟桥实业贸易公司投资的部分公款7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其个人的海南原土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原土公司),事后归还。

    肖梦全在担任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总经理期间,海口卢沟桥实业贸易公司与海南屯昌外经恒兴实业公司进行海南省海口市台海大厦项目交易,海南屯昌外经恒兴实业公司先后给付海口卢沟桥实业贸易公司购买台海大厦款1757余万元,肖梦全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317万元截留转入其个人经营的海南原土公司予以侵吞。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于1992年6月运作开发菜户营土地,建设综合楼和附楼项目。中黑北京公司出资500万元与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联建该楼。同年9月,综合楼主体结构完成,肖梦全决定终止与中黑北京公司的合同,将综合楼卖给辽河石油勘探局驻京联络处。同年11月、12月,辽河石油勘探局先后分两笔将2900万元入到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基建科帐户。肖梦全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其中1300万元入到菜户营帐户,其余1600万元入到其个人的海南原土公司帐上,海南原土公司开具收据入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基建科帐户平帐。因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中黑北京公司终止了联建综合楼的协议,肖梦全从海南原土公司帐户内的1600万元中取出800万元(500万元本金和300万元赔偿款)返还给中黑北京公司,余款800万元被肖梦全侵吞。然后,肖梦全又用该笔余款继续运作开发“卢沟桥乡菜户营办公楼”、“中黑北京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楼”,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此外,肖梦全还于1992年8月,利用职务便利,向总公司下属西局农工商联合公司负责人索要现金20万元及内有10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于1992年10月,向下属卢沟桥商业公司所属东管头加油站经理索要10万元。

    起妻子刘凤生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西局纸张加工厂董事长期间,与北京捷佳经贸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1日签订了联合建设框架结构楼的协议。1996年初联建楼竣工后,刘凤生将该楼以3800万元的价格转卖。在该厂给付捷佳经贸有限公司售楼款之前,刘凤生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100万元“好处费”。1997年1月1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1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刘凤生,该笔款入到刘凤生之夫肖梦全的北京三镜咨询中心帐户,用于购买位于宣武区白纸坊西街“华景苑”的1套商品房。

    刘凤生在担任北京世地贸易中心(原北京市丰台区西局纸张加工厂)董事长期间,在没有办理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以借款给北京蓝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指使西局纸厂主管财务的副厂长于1999年3月24日,从北京世地贸易中心开具了10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北京朝歌大酒店,用于为其子在宣武区万博苑购买1套商品房。2000年4月21日,由其夫肖梦全任法定代表人的三镜中心归还了100万元借款。刘凤生为替丈夫肖梦全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山原实业发展总公司偿还山东省莘县集团总公司的承包款,利用担任西局纸厂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该厂副厂长于1997年11月7日,从西局纸厂开出50万元转帐支票,用此款偿还了莘县集团总公司的部分承包款。2001年2月,肖梦全所辖的蓝源公司归还西局纸厂20万元,用以返还部分挪用的公款,其余30万元至今未归还。

    1996年11月,刘凤生在担任西局纸厂董事长期间,伙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用西局纸厂的公款29.9 万余元为自己及他人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其中刘凤生购买保险金额为16万余元。1996年底,刘凤生在担任西局纸厂董事长期间,通过中介公司英程商贸中心,将本单位与捷佳公司联建的框架结构楼卖给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按照协议约定,西局纸厂应支付英程商贸中心中介费76万元。1996年12月26日,刘凤生指使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开出四张转帐支票,其中三张各为20万元,一张为16万元。刘凤生交给主管财务的副厂长一张“北京市新发五金建材公司”无工商登记的空白发票入帐,并让其在发票上填写76万元建筑材料。后刘凤生将三张各为20万元的转帐支票交给英程商贸中心,将另一张16万元的转帐支票截留。同年12月31日,刘凤生将私自截留的16万元转帐支票入到大瓦窑涣新装饰材料厂。1997年1月3日,此款又被转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公路运输管理服务站。1月9日,刘凤生之女将此款提出时,被扣除3200元手续费,尚余15.6 万余元被刘凤生据为己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梦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巨额公款用于注册其个人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刘凤生利用担任西局纸厂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商业受贿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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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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