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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存款被盗取 信托公司判偿还
作者:金妍   发布时间:2004-04-19 15:51:09


    客户白某存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被他人取走,双方为此酿成诉讼。4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郑州市某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被判偿还白某股金45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002年8月6日,股民白某在该信托公司开立了帐户,准备作股票交易,并分批在该帐户存款56400元。2002年9月,白某发现该帐户上用于交易的资金被他人取走了45000元。白某以该信托公司审查不严,违规操作为由,要求退还存款,但却遭到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收取他人股本金,应当妥善保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但由于其违规操作,给客户白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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