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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六名大学生擅自扣押小偷被判拘役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04-20 17:01:16


    北京某著名高校的六名学生将进入其住房行窃的小偷抓住后,没有扭送至派出所,而是擅自将其看管一天一夜。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等六人拘役五个月。

    王某等六人是北京某著名高校自考班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在校学生,几人在附近村庄租房居住。2003年11月一天中午,正在午休的王某听到房内有动静,起身一看,只见一个人影夺门而出,王某意识到是小偷,于是边追边打电话叫来5名同学,6人在附近加油站将小偷抓住,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和询问。小偷承认不久前在他们的住处偷过两部手机,而且同意筹钱赔偿。小偷带他们几人到四处其亲属家筹钱未果,后来在小偷的家中,王某六人提出索要两部手机共计3000元的赔偿,小偷的母亲同意第二天筹到钱送去,王某等人怕小偷溜走,又将其带回学校学生会处并由专人看管。

    第二天,小偷的母亲带了2000元找到王某等人,但王某等人认为2000元太少,不同意放人。上午10时左右,小偷的母亲报案,公安人员将小偷和王某等六人带走。

    2004年2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六人起诉。3月,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将王某等六人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其中一名学生认为自己不具有犯罪故意,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法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六人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王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本案中,由于小偷的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本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这种公诉案件,法律不允许私自和解,更不允许王某等六位同学剥夺小偷的人身自由,由于王某等同学的法制意识淡薄,才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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