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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小学生高楼坠死案终审宣判
作者:高志海 王媛媛 发布时间:2004-04-21 10:36:52
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却因争抢玩具发生了意外。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驳回小毛及构件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毛的父亲和构件厂各赔偿小波父母8.8万余元,小伟父母赔偿小波父母1.1万余元。
2003年3月8日16时许,在小伟建议下,小学生小波、小毛和小伟进入一构件厂院内废弃厂房玩耍。三人在四楼顶扔石子,小波在楼顶通风口附近用棍子钩石子,小毛想抢石子,就在小波身后用双手推了他腰部一下,不料小波从通风口处坠落摔至二楼地面。小伟、小毛跑到二楼后发现小波趴在地上,身下有血,二人商量好不将此事告诉他人后离开现场。事后在小波父母询问孩子去向时,小毛和小伟谎称小波与二人分手后去打篮球了。小波家人于当日21时在事发现场找到孩子,送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鉴定,小波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3年4月,小波的父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毛、小伟和构件厂赔偿损失共计20.2 余万元并承担1万元律师代理费。 构件厂认为,自己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同意赔偿合理部分,具体责任应当分担,不同意承担律师代理费。小毛称,小波是自己掉下去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伟称,不是自己提出去构件厂玩,小波是怎么掉下楼的,自己没有看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判决后,小毛和构件厂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波坠楼事件发生后,小毛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承认是其用手推致小波坠楼的事实,且该询问过程始终有小毛的老师在场,事后老师亦表明民警询问过程中不存在恐吓、威胁的情况。一审法院依据派出所民警对小毛的询问笔录,认定小毛推小波致其坠楼死亡的事实,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因小毛侵害了小波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构件厂未尽到对厂建筑物管理之责,才使3位未成年人进入存在危险隐患的楼房中玩耍,发生坠楼致死后果,故构件厂对小波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小伟事后隐瞒事实,编造谎言,故其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另外,小波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使小波进入危险建筑物内从事危险活动,故二人对小波死亡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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