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拖延时间转存款 妨害诉讼银行受罚
作者:孟繁利 杨章杰 王岩   发布时间:2004-04-27 10:21:47


    4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中国工商银行茌平县支行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刘某实行拘留。

    聊城中院在审理聊城华隆燃料有限公司诉茌平华信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对茌平华信铝业有限公司的某一帐户存款实行冻结。4月15日上午,该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茌平县支行营业部查询茌平华信铝业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帐户余额,营业部在协助查询通知书的回执上写明尚有余额1300余万元,办案人员随即向银行出示了协助冻结通知书,要求冻结该账户存款800万元。营业部主任兼主办人刘某故意拖延时间,转移帐户存款,20分钟后,该帐户仅剩3万余元。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存款时,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要求积极协助,不得拒绝。工行茌平支行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致使法院查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