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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大学生坠楼致残案今日宣判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04-04-27 11:29:13


刚过20岁的大学生苏某从学校附近的科技财富中心平台掉下致残,原告认为被告招商而不对其所有的楼房采取防护措施,致自己摔伤致残,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于是把第一被告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北京怡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4月2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苏某称,二被告系楼房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人。2003年9月2日,在看到了有关科技财富中心开盘的相关报道后,苏某于9月18日晚9时许,借下晚自习的时间前往科技财富中心看房。在未被阻挡的情况下,来到该楼房东楼角水磨石平台,当向水磨石平台迈第二步时,摔进该楼距地面9.27米的通风孔内。由于二被告未采取防护措施及安装防护网,致使原告被摔伤。当晚,在保安人员和校友的协助下,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双肺挫伤、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四肢肌肉萎缩等症状。为此,苏某认为二被告对科技财富中心进行招商活动,却不对其所有的楼房采取防护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受伤致残。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属于一般侵权纠纷而非原告所述的特殊侵权纠纷。故原告负有证明二被告对其所受伤害存在责任的举证义务。但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除可以证明海欣方舟公司已经开始对外宣传其建造的科技财富中心外,并不能证明科技财富中心已经具备了正常的使用功能。而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录像也可看出,事发当时的科技财富中心现场仍系未完工之工地。故原告在晚9点半左右进入建有围墙的施工工地,其本人应当对所发生的意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二被告已经在工地周围搭建了围墙,并派有保安人员进行巡视,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看管和阻止义务。对于原告所受损害,二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自愿赔付原告5万元,法院没有异议。据此,法院判决由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五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学生坠楼案另有隐情 法院今日未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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