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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出事自担责 荒唐协议判无效
作者:王一雨 郭元鹏 黄广川   发布时间:2004-05-09 11:37:05


    5月9日上午,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出租车公司与乘客李某签订的出事概不负责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李某十万元损失费。

    4月10日,沛县在外地务工的农民李某因家中有事返乡,到沛县时已是晚上9时。李某家住在乡下,回家心切的他随手拦了一辆出租车。李某在搭乘该出租车时,司机交给其一张公司声明,称凡晚上要求驶出市区五公里以上的乘客,如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回家心切,李某就在声明中签了字,表示同意。谁料想途中司机在超车时,因路面太滑,刹车不灵,出租车翻入河中,致使张某左臂骨折并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9.5万余元。李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找到该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但出租车公司以双方已签订上述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这家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协议中,规避了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在运送合同中,承送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其中确保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该协议与此明显抵触。

    另外,张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运送合同,实质上也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出租车公司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一纸声明来解除, 如果合同内容违法,即使双方自愿也属无效,因此,法院认定出租汽车合同声明条款无效,应赔偿李某各种损失费用1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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