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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中姐妹花肖像权遭侵犯获赔13万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4-05-18 14:10:18


    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担任护旗手的双胞胎姐妹花,因认为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而将其告上法庭。5月1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三万元。

    原告张氏姊妹诉称,2001年9月11日,她们在部队驻地阅读报纸时,发现被告厦门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她们参加建国50周年天安门阅兵式的肖像,使用在某报上刊登的观光园广告中,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此后,由于不明真相,姊妹俩所在部队领导、同事以及朋友都责问她们为什么要做广告,收取了多少费用等等。

    张氏姊妹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给作为军人的她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干扰了她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原刊登广告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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