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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情面替人借款 成被告自己还钱
作者: 揭培春 邓小凤   发布时间:2004-05-19 09:38:51


    5月18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抵押纠纷案,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9383.59元及相应利息。黄某不禁叫苦不迭,同时对自己草率替人借款的行为后悔不已。

    2001年,黄某的亲戚李某因资金紧缺,恳请黄某为其筹备钱款,黄某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借款5万元,年利率为7.722%,借期为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并提供房地产抵押,且已登记。借款后,依合同如约履行至2003年10月。之后,银行再未收到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某提出应由实际用款人一起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黄某有贷款申请书、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中其签名盖章为证,借款后黄某对款项的使用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应对该处分行为承担责任。故本案还款责任人应为黄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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