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美容不成反毁容 缺少证据引麻烦
作者:李科蕾   发布时间:2004-05-19 15:23:36


    日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化妆品脸部过敏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因为消费者一时疏忽,没有保存证据,结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李女士2003年8月份在某个体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祛斑美容产品,本想使用后使皮肤变得光洁美白,谁知抹上第二天就开始脸部红肿,奇痒无比,打电话咨询,销售员说是正常反映,要她继续使用下去,第三天李女士的脸就已经红肿不堪,并有化脓、脱皮等情况发生。李女士马上停止使用到医院就诊,仅医疗费就花去近千元,而且脸部红肿消除后又长出了很多黑斑,再加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无法估量,而李女士自认为“有理”的事,麻烦还在后面呢。

    由于她当时购买化妆品时没有索要发票,所以当她起诉到法院以后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证实她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化妆品。因此,在举证方面对李女士非常不利。历经两次审理,虽然本案最终以庭外调解原告撤诉结案,但是对于李女士来说最大的力气没有花在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上,而是用在自认为最有理的地方——购买过程中,用她的话来说,“法院不是个仅凭讲理的地方,要讲证据”。而对于被告来说,自始至终皆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只是为了和气生财才勉强答应调解的。

    本案中,如果消费者注意证据的收集,注重索要发票,那么在产品责任纠纷这一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来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消费者的维权将会更加有效。因此,消费者在维权起诉之前最好是把证据收集好,这样才能为下一步的维权做好准备,使自己“有理”的事不至于打输官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