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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锦旗挂屋中 构成侵权判赔偿
作者:党玉红 林宇峰   发布时间:2004-05-20 10:59:17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河南郑州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装点门面,竟然用他人的名字为自己做了一面锦旗悬挂在办公室内,为此,被告上法庭。5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土地公司败诉,赔偿尤某精神抚慰金两千元。

    2003年3月1日,郑州市民尤某与金土地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及产品回购合同,双方约定尤某购买种豚一组,价值2500元。同年12月,当尤某到该公司联系交货时,竟意外发现办公室内挂有一面用自己的名字制作的锦旗,内容为:“轻轻松松养黑豚,快乐无忧赚钱”。尤某气愤之下当即将该锦旗取下带回家中。原来这面锦旗系金土地公司于6月份私自制作,制作时在未经尤某许可的情况下,冒用了尤某的名字。尤某认为金土地公司的行为是对自己人格的极大污辱,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遂起诉到法庭,要求判令金土地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及交通费5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金土地公司在没有征得尤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对方的名义制作锦旗,悬挂于办公场所,已构成对尤某姓名权的侵害,由此双方引起纠纷,金土地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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