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款未讨超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者:李京伟 张明霞   发布时间:2004-05-21 17:21:51


    近日,原告河南省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清算组诉被告中国卓立郑州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站街炭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6月28日,中国卓立郑州铝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借款410000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6月28日至2000年5月28日,由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站街炭素厂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本息还完为止。借款到期后,中国卓立郑州铝业有限公司未还本金及利息,河南省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也未向中国卓立郑州铝业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站街炭素厂催要此款。2001年1月31日停业整顿,其在停业整顿期间的工作由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工作组负责。2001年12月28日,工作组变更名称为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清算组。

    法院审理认为,河南省巩义市巩邑城市信用社与二被告签定的借款、担保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以贷还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原告一直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