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干部走出法院才明白"吃喝"得自掏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04-05-26 11:20:27


    本想利用村干部身份多捞点“吃喝”,结果吃的都是自己的钱。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以某村干部用餐不构成职务行为由,判决该村干部自己偿还所欠用餐费。

    平阴县某村干部杜某在某餐馆多次用餐,有的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欠条,有的仅为个人签字。2004年4月份某餐馆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还款,杜某称其用餐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虽具备村委会成员的特定身份,但从通常意义上来讲,村干部的权限仅限于以村委会名义从事的职务范围以内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不是消费活动,用餐属单纯的消费活动,直接受益人为用餐者个人,在无确凿证据证实其用餐行为是经过村委会授权及村委会同意代其支付的情况下,应首先由用餐者杜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