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占他人货款 不当得利返还
作者:崔爱良 苏春艳   发布时间:2004-06-01 15:01:13


    近日,假借他人名义收取货款占为已有的李某,被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当事人货款。

    泊头市郝村镇某村的颜某,自1999年以来多次购买洼里王镇史某处的纸箱。2003年9月23日,颜某与史某因买卖纸箱合同发生纠纷。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颜某偿还其欠款2340元。可是颜某称已经还给了史某1650元。在2001年3月10日和2001年5月18日颜某去史某处偿还货款,史某不在家,与史某同村的李某以其纸箱厂管理人员的名义代史某收取了1650元的货款,但是李某没有把货款交给史某,而是占为已有。史某直到起诉,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颜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私自占货款共计1650元,构成不应得利,应予以返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