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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欠下医疗费 法人依法要买单
作者:李学兵 陈勇   发布时间:2004-06-09 10:43:17


    欠下医疗费本来是医院和病人之间发生的医疗费纠纷,但是,新华医院近日却将一个非病人的法人起诉到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而且最终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17日至12月8日,沈老太太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看病,共花费医疗费用21400元。沈老太太的女儿蒋女士是上海某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她帮母亲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又以经营部的名义开出5张转帐支票。新华医院去兑现,银行对其中一张5000元的支票发出退票通知,拒绝付款。新华医院就多次与该经营部联系,并上门催其支付票据金额5000元,但经营部却对此一直推脱。新华医院只好一纸诉状与该营业部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判决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5000元。

    经营部则认为,支票是经营部所签发的是事实,但经营部并不欠医院的医疗费,医院在医疗费方面的纠纷应去找病人,医院告经营部告错了对象。同时,经营部因印鉴不符已经承担了被银行罚金1100元的责任,对医院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经营部在1996年已经变更为现名称,但在其开户银行设立的企业帐户单位名称却仍是老名称,因此支票遭到银行退票。

    法院认为,经营部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未相应变更在银行的帐户名称,且继续使用变更前的企业印鉴,应对其在变更名称后仍以未变更前的名义所作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新华医院持有的以某经营部名义出具的支票真实、合法、有效,但因该经营部出具的支票印鉴不符而遭银行拒付,经营部应当继续履行票据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某经营部支付新华医院票据金额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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