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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三巨头”违法放贷6000余万
作者:董波 发布时间:2004-06-11 11:02:40
北京市商业银行燕园支行行长朱广泉、副行长王俊其和信贷部负责人刘文斌与他人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贷款给国家造成6000余万元贷款无法追回被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六年不等;同案犯张学志、刘兰芳和王振功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
1993年至1996年间,朱广泉、王俊其出于私人关系,先后向柴某(已死亡)经营的独立世家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向北京昌豪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人民币1600余万元。后因两家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贷款长期无法收回,因此导致银行形成了3000余万元的不良资产。 1997年,二人为了弥补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市某信用社主任林某(在逃)介绍,擅自决定与北京中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刘兰芳及北京腾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学志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银行提供资金,所获利润用于弥补银行的贷款亏空,并指使信贷部负责人刘文斌具体负责放贷事宜。由于该支行每次贷款额度不能超过400万元,为掩人耳目,朱广泉、王俊其指使张学志、刘兰芳等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的用款单位及担保单位,已达到分多笔将款贷出的目的。 1996年1月至1998年1月间,刘兰芳根据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的授意,采用涂改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冒用北京瑞克经济文化发展公司等6家单位的名义,向该支行虚假申请贷款人民币2720万元。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审查,即向上述单位违法发放贷款2720万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尚有2000余万元未归还。 1997年12月至1998年3月间,被告人张学志、刘兰芳又根据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的授意,使用购买伪造的公司营业执照、变造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冒用北京鸿缘信德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的名义,虚假申请贷款人民币4740万元。朱广泉等三人即向上述单位违法发放贷款4740万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尚有4000余万元未归还。 2002年4月至2003年8月,朱广泉等六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广泉、王俊其虽然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检察院提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提出了质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于1997年违法发放的7460余万元贷款,至今已时隔近7年之久,相应的房地产项目因为缺乏资金仍没有动工或者完工,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根本不存在挽回损失的可能。因此,对其二人的辩解,法院未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刘文斌称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认为,刘文斌在共同犯罪中虽不属于决策者,但其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仍然起了重要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是鉴于其所起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朱广泉、王俊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刘文芳在法庭上也辩护称其没有参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辩解,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实,刘文芳对于使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申请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向银行提供虚假或者经过变造的营业执照的同时,还冒充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在申请贷款的材料上签字,足以说明其对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的虚假性有充分的认知。故对其辩解,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广泉、王俊其和刘文斌身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学志、刘兰芳和王振功为获取银行贷款,伪造、变造营业执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据此判决:朱广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俊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刘文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学志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刘兰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王振功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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