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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非法吸收存款457万一审被判八年
作者:汤求忠   发布时间:2004-06-14 08:39:01


    6月11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7万的龚某,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于1998年8月至2003年10月期间,以经营建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许予月息1%-10%的高额利息,以出具借条,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61人吸收资金457.86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借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7.8675万元,数额巨大,涉及人员多,范围广,非法吸收的存款无力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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