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用炸药来炸坏竞争对手的修理部的徐永智,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院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自1998年始,徐永智在本村从事摩托车修理,生意一直不错。过了一段时间,同镇的杨桂松也到其村租房修理摩托车,徐永智的生意受到了影响。2001年春天,徐永智与常到其修理部修车的马池杰预谋后,决定利用实施爆炸的方法赶走杨桂松,并商定由马池杰实施爆炸,徐永智付给马池杰现金1000元作为酬劳。2001年11月28日,马池杰到邵泽英家购买了一袋重量为5千克的炸药,制成一炸药包。当晚21时许,马池杰携带炸药包来到徐永智家,二人再次商定。马池杰乘杨桂松不在修理部之机,将炸药包放在修理部门前引爆,将两间房屋炸塌,并将周围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共计4041元。事件发生后,徐永智付给马池杰现金970元。经审理还查明,案发后马池杰主动供述了2002年冬天非法购买炸药10千克、雷管100枚用于开采石矿的事实。后公安机关从马池杰处提取了剩余的63枚,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永智雇佣他人实施爆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马池杰受被告人徐永智雇佣购买炸药并实施爆炸,其还为开采石矿非法购买炸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买卖爆炸物罪、爆炸罪,其在被传讯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购买爆炸物的事实,并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泽英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且已造成危害后果,已构成买卖爆炸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永智有期徒刑五年,马池杰有期徒刑十年,邵泽英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邵泽英不服,以“卖给马池杰的炸药由于包装时不足重量,存在不足5千克的可能性”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核对调查,采纳了此辩护理由,判处被告人邵泽英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