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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槌举牌同时 拍卖引发纠纷
作者:刘警钟 刘克曙 程 华   发布时间:2004-06-15 08:52:13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因法律对落槌与举牌同时进行时应当如何确定最高价无明文规定,该院按照维护拍卖师权威的国际惯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拍卖关系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瑞昌市南平家电实业有限公司系瑞昌市商业局的新兴商厦二楼的原承租户。2003年11月17日,江西省浔城拍卖有限公司在浔阳晚报上刊登拍卖新兴商厦二楼的公告。南平公司和瑞昌市城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在交纳保证金后成为竞买人。同年11月25日,拍卖开始前,拍卖师宣布起拍价为70万元,加价幅度为每次5000元。拍品开拍后,当城隍公司应价为78万元时,现场无人竞价,拍卖师报出“第三次”后随即落槌,但与此同时南平公司举牌。南平公司当即提出异议,称其已举牌,拍卖师不应落槌,现场出现混乱。拍卖师在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协商之后,宣布以78万元成交,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城隍公司在交清房款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成为新兴商厦二楼房屋产权人。之后,城隍公司要求南平公司搬出该楼面。2004年1月12日,南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拍卖无效。

    法院综合审核、分析和认定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的事实是应价和拍定同步进行,故南平公司诉称其在拍卖师报价第二次之后、第三次之前举牌与事实不符。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应价与拍定同步进行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无明文规定,但按照国际惯例,应维护拍卖师的权威,以拍卖师的落槌拍定为准;即使拍卖师在落槌时看见有人举牌,依据惯性原理拍卖师收手已无可能,况且拍卖师收手也不规范,故拍卖师在此时落槌成交并无违反规则和程序之处;本案中在浔城拍卖公司落槌之时的最高价为城隍公司的78万元,拍卖关系有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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