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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放歌曲 重庆"钱柜"被判侵权
作者:方剑磊 李永文   发布时间:2004-06-15 13:48:25


    歌城未经唱片公司允许,放映公司歌手的歌曲,结果被迫为3首歌买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重庆钱柜歌城赔偿21000元。

    2003年6月19日,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发现钱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播放其发行的3首歌曲:黎明的《酸》《全日爱》和《THAT'S  LIFE》,并以营利为目的,用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

    当天,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前往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钱柜歌城,从包间VOD视频点歌系统中点播了黎明的《酸》《全日爱》和《THAT'S LIFE》等歌曲,并用摄像机现场拍摄取证。摄像结束后,公证员向歌城索要了发票。随后,新力唱片有限公司据此指控歌城侵权,要求歌城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35万元人民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新力唱片公司享有这3首歌的卡拉OK作品著作权,重庆钱柜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了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对黎明的3首歌曲享有的放映权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等规定,钱柜歌城没经过新力公司许可就擅自放映,给新力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遂判决钱柜歌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共计21000元人民币。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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